親戚讓我代持房產,但是卻讓我偷偷簽借條,我會有風險嗎?
一、房產代持中被代持人的風險
1、由于代持人自身原因導致司法訴訟,而被法院凍結保全或者執行名下的代持房產的。委托代持人即實際所有權人未能第一時間知道并阻止的。只有依據代持房產協議向代持人重新主張賠償責任,此時就可能面臨代持人沒有能力償還或代持人不認可代持關系的問題。
2、房產代持人離婚,或意外身亡,則其名下的房產作為財產有可能涉及到離婚的財產分離分割和繼承的法律糾紛。如果代持人或其配偶、家屬不認可代持關系,實際所有權人能否拿回自己的財產權就變得不確定了。
3、代持人擅自出讓房產,實際所有權人就只能依據代持協議向代持人主張賠償損失,而不能主張代持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間的房產轉讓合同無效。
4、代持人私自將房產抵押給銀行或私人,實際所有權人的房產將面臨著巨大的風險,有時即使保住所有權,可能也有損失。其次,代持人濫用經營管理權,損害實際所有權益。
5、代持人私自將實際所有權人的房屋用于出租、或者用于其他用途的。實際所有權人,想要主張自己的權利時,是要大費周章的。
二、房產代持風險如何防范呢?
1、借名買房/房產代持協議
在法律層面上,沒有錄音的情況下,口頭協議往往很難被證明,若代持人反悔了,出資人會很被動,只能東拼西湊各種證據,還很難證明真有代持這回事。所以,在把房子登記到別人名下之前,建議您與對方簽一份借名買房或房產代持協議,通過白紙黑字落實雙方的意思表示,以防范風險。
2、反抵押
反抵押指的是,在房屋登記到代持人名下后,出資人同時要求代持人把房子抵押給出資人,以實現對代持房產的控制。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91條第2款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實踐中,如果房屋有抵押權人,不動產登記中心在辦理二次抵押或者房產過戶時,都會要求房屋登記所有人去征求抵押權人的同意,所以,反抵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實際出資人對房屋的控制。通過反抵押操作,代持人不就不能偷偷將房產賣掉,而且當代持人存在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選擇不同意其他債務人成為房屋抵押權人,房產可以避免強制用來還債的風險。
3、親屬知情函、預防性遺囑
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萬一代持人不幸發生意外,去世了,如何保證繼承人不會主張繼承代持房產呢?這時,《親屬知情函》和《預防性遺囑》就派上用場了。《親屬知情函》的目的是讓代持人的近親屬知道房產代持這件事兒,并讓其保證以后不會再發生離婚或繼承時主張代持房產的權利。《預防性遺囑》的目的也是一樣的,出資人可以提前要求代持人寫一份遺囑,表明這套房產屬于出資人,在發生意外后應物歸原主,而不納入繼承財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