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和借款人有什么區別?借款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出借人和借款人有什么區別?
在我們借款給他人的時候簽署協議才會更加的安全可靠。那么我們作為借錢給他人的一方是借款人還是出借人呢?出借人和借款人有什么區別?今天小編就為大家來科普一下關于借款的一些法律知識,希望大家可以從中得到幫助,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就請聽小編一一到來吧!
在貸款中,出借人其實就是提供資金的一方,比如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就充當了出借人的角色,當然,出借人更多的是指在民間借貸中,借出錢的一方;借款人,就是與出借人相對應的,需要借錢的一方。
作為出借人,需要注意借款人是否有良好的還款能力以及還款意愿,并且要做到留有存據,最好能能有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的額度,利息,歸還日期
作為借款人,需要正確估量自己的還款能力,操持良好的還款記錄。
借款人的限制信息:
(一))借款人不得同時向同一轄區的貸款人的不同分支機構分別借款;
(二))告知義務。借款人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有關生產經營的情況,以防止借款人利用虛假的生產經營資料借得與自己的償還能力不相稱的借款,影響金融機構的資金安全;
(三))借款人不得利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的投資,除了國家另有規定的少數情況之外,我國公司法和有關企業法和企業登記制度都明確規定,當事人成立公司或其他企業(包括作為公司企業的股東),必須要有法定最低限額的注冊資金,在登記時,這些資金須附上有關銀行及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證明;
(四))借款人不得利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方面進行投機性的經營活動。
借款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1)借款人的權利
1)有權要求貸款方按照合同規定,取得約定數額的貨幣;
2)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3)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日期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當事人雙方可以重新確定期后的利率;
(2)借款人的義務
1)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使用貸款,不得隨意改變用途;
2)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3)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4)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貸款人返還貸款并支付利息(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5)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違約的應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時間支付利息(或滯納金)。
借款后無力償還怎么辦?
(1)正常途徑
正常途徑是債務人依據約定履行債務時所采用的方法。如企業到期足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還銀行貸款、支付供貨廠商的應付貨款;用合質合量的產品或勞務償付預收貨款等。
(2)特殊途徑
由于債務企業暫時的償債能力或約定條件的變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其債務時所采用的方法。依具體情況的不同,有以下方式:
協商。它是因債務人的原因到期不能履行債務,經與債權人協商,由債權人做出讓步,同意延期償還并免除債務人違約責任的一種方法。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借款相關問題的詳細解釋,希望可以幫助到您,如果您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歡迎咨詢富貓法務,我們的律師將會竭誠為您服務。